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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痛复诊十二次未查出胃癌 医院失职赔11万
[ 2008-9-1 10:24:35 解放网 浏览次数: ]

    因胃部不适,朱女士一年多来反复在一家医院就诊达10余次,医生每次仅给予口服治疗,不作进一步检查,致朱女士病情加重,后朱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医治,被查出患上胃癌。朱女士以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上海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2308元。
 
    前后复诊12次查胃痛
 
    2006年2月7日,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到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
 
    遵医嘱朱女士服两周后,出现了腹泻,又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方耐信、健胃愈疡片治疗。又两周后,朱女士胃部不适再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与上次相同的药方。自2006年 2月 7日第一次就诊至2007年3月9日的第十二次复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朱女士的病情不但没有得到好转反而逐步加重,以至于出现呕吐现象。
 
    最佳诊疗时间被延误
 
    朱女士已失去在该医院治疗的信心,于2007年3月12日她到上海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次日,医院即给朱女士作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同月23日,朱女士在上海中医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报告:胃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癌肿浸润至浆膜外脂肪组织,并累及神经。手术后,朱女士开始定期的化疗。
 
    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前一家医院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朱女士认为该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医院的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00828元其中的40%金额。
 
    医院赔偿11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医生根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况进行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并非医疗行为造成,与医院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朱女士与该医院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再次申请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市医学会鉴定分析为:患者在一年多十几次就诊过程中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胃镜或吞钡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与患者病情进展有一定关系。患者所患的疾病症状隐蔽,临床发现较困难,进展迅速,是患者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鉴定结论为医院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市、区二级医学会的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认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朱女士要求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1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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