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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
[ 2008-4-29 10:06:35 SFDA 浏览次数: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规定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对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对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对严重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步骤、程序和要求,对企业在媒体发布更正启事提出了具体要求。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的实施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药品使用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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